中阿文化商贸交流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阿文化商贸交流促进会(China Arab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Cultural
& Commercial Exchange ),是由中国和阿拉伯世界有志之士和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多种方式加强中国、阿拉伯各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与投资往来;推动中国与这些国家工商协会之间的交流;促进双方工商界在贸易、投资、技术转让、服务业、工业等领域开展合作与商务活动。
第三条中阿文化商贸交流促进会设理事会和秘书处。中阿文化商贸交流促进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成立日常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关规则。
第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协会在中国和阿拉伯世界设立城市和国家分会,各个分会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共同协商协会的发展规划和活动计划。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阿文化商贸交流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建立信息共享网上平台,发布盟员所在国、商协会的经贸动态、商务活动、政策信息等,以便盟员了解世界各国有关贸易、投资、技术转让、经济合作、服务业、工业、金融和法务等领域的情况;
(二)建立建立常态化经贸文化合作交流机制,为“一带一路”辐射地区之间以及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商协会盟员提供沟通交流平台;
(三)举办经贸研讨会、洽谈会,组织盟员企业家互访,考察中国和国际市场,开展项目合作与咨询服务。定期在不同盟员所在国举办“一带一路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其他经贸交流促进活动,重点强化在贸易、物流、金融投资等领域合作;
(四)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对盟员机构和企业进行资信评级,促进贸易投资规范化、可信化;
(五)在盟员国建立中国商贸城,为中国商品的国际化销售建立集展示、展销、仓储、运输为一体的贸易平台;
(六)出版中阿协会电子会刊和有关中阿经贸合作的研究报告和电子刊物;
(七)拓展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发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的相关跨国教育体系,积极储备相关人才;
(八)积极促进与盟员及其会员业务领域相关国际金融和法务之间的相互学习、研究、合作和交流;
(九)建立实时网络沟通平台,为盟员提供无语言障碍的全天候翻译服务,以及无文化障碍的咨询服务;
(十)为盟员和盟员所在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出证认证、调解等服务;
(十一)组织中国企业参加在盟员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行业交流座谈会等;
(十二)开展其它实现联盟目标的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任免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目标;
(五)决定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
(六)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各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可设立行业专业委员会和国家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行业委员会和国家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指导委员会,由政府官员、使节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的代表等组成,为理事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监督、指导及咨询、建议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商会、协会和其他组织;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在相关的业务领域开展与中国、阿拉伯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并有一定的贡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和依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二)秘书处审检接受;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成为理事会正式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取本会的服务;
(四)自动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为社会、企业、机构资助,以及通过市场化运作而获得的利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阿文化商贸交流促进会的理事会和秘书处设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秘书处。